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517号
原告:重庆桥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32号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966536。
法定代表人:张志全。
委托代理人:曾玉龙,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辉,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胜兰,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桥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胜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桥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桥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帆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