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杜小华、杨柳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杜小华,杨柳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被执行人杜小华。被执行人杨柳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杜小华、杨柳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杜小华、杨柳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903执4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辉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