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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7

案件名称

魏先义与王桂林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先义,王桂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民申8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先义,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庆,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桂林,男,1965年9月13日,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辉,湖南省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再审申请人魏先义因与被申请人王桂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民终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魏先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敏 审 判 员  陈 辉 审 判 员  易 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苏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