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414号被执行人:陈蕾,男,汉族,1984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7)苏089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蕾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罚金3000元及退赔损失2105.4元,合计5105.4元。因被执行人陈蕾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依法对其户籍所在地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找,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己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罚金及退赔款依法应予追缴。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报告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89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损失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继续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芹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