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宋小玲、许毓轩、许先泽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玲,许毓轩,许先泽,宋夏华,黄兰姬,何白改,宋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执保20号申请人:宋小玲。申请人:许毓轩。法定代理人:宋小玲,许毓轩之母。申请人:许先泽。被申请人:宋夏华。被申请人:黄兰姬。被申请人:何白改。被申请人:宋国忠。宋小玲、许毓轩、许先泽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宋小玲、许毓轩、许先泽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夏华、黄兰姬、何白改、宋国忠银行存款1219270.5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小玲、许毓轩、许先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宋夏华、黄兰姬、何白改、宋国忠的银行存款1219270.5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学审判员 彭湘华审判员 陈春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玮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