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行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梁毅民、王靓等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毅民,王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杜二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383号原告梁毅民,女,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王靓,女,汉族,1991年3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200号。法定代表人乔耸,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永生,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杜二妞,女,汉族,1943年7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宋江丽,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雪,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毅民、王靓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杜二妞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梁毅民、王靓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毅民、王靓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毅民、王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毅民、王靓承担。审 判 长 冀汇涛审 判 员 马中州审 判 员 金 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成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