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刑终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兵、向荣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佩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经济损失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佩华,张兵,向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31刑终223-1号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佩华,又名彭峰,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土家族,住吉首市。委托代理人罗应锋,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兵,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苗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吉首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吉首市看守所。诉讼代理人刘波,系张兵妻子表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荣,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首市矮寨镇社区*组,现住吉首市。因犯抢劫罪,2011年3月19日被长沙市天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7月1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吉首市看守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兵、向荣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佩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经济损失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6)湘3101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佩华不服,提出上诉,提出增加赔偿金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张兵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佩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向 力审判员 杨向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