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某3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刑初104号自诉人:马某1,男,1987年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回族,住青海省湟中县。委托代理人马某2,男,1962年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回族,不识字,住青海省湟中县,系自诉人马某1之父。被告人:马某3,女,1988年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公民身份号码:×××,回族,不识字,住湟中县。自诉人马某1诉被告人马某3重婚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马某1以双方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1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某1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阿萍仁审 判 员 陈海萍人民陪审员 李泰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