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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成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2155号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59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692298310C。法定代表人:曾凌,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男,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男,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内江市。被告:刘成龙,男,汉族,住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委托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江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