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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惠玉与星岛(延边)绿色产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惠玉,星岛(延边)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3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惠玉,女,1949年5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勇,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星岛(延边)绿色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胜姬。再审申请人金惠玉因与被申请人星岛(延边)绿色产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星岛(延边)绿色产业有限公司被政府勒令关停,金惠玉自愿申请撤诉,并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邮寄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惠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惠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陆海权审 判 员  李钟华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凡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