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蒋某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4民初758号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11月19日生,四川省自贡市人。被告:蒋某某,男,1973年5月28日生,重庆市铜梁县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 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顺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