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海堂与陈进勇、陈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海堂,陈进勇,陈秀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2923号原告:温海堂,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进勇,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秀娥,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温海棠与被告陈进勇、陈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海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进勇、陈秀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温海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进勇、陈秀娥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1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陈进勇、陈秀娥系夫妻关系,陈进勇于2013年11月18日,向温海棠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借款之后,温海棠多次向陈进勇要求偿还所欠款项,陈进勇却拒不偿还本金及利息。陈进勇未作答辩。陈秀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进勇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温海棠借款,至2013年11月18日止,陈进勇共向温海棠借款合计200000元。当日,陈进勇出具借条、收条各一张给温海棠收执,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借款利率期限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嗣后,陈进勇支付温海棠至2017年1月17日前的利息。另查明,陈进勇、陈秀娥于1998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温海棠提供的借条、收条各一份;本院调取的陈进勇、陈秀娥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进勇向温海棠借款并出具借条、收条给温海棠收执,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温海棠提供的借条、收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陈进勇、陈秀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异议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该证据能够证实陈进勇向温海棠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因此,温进棠要求陈进勇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现温海棠要求陈进勇支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温海棠主张上述借款系陈进勇、陈秀娥夫妻共同债务,对此陈进勇、陈秀娥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系陈进勇的个人债务,故对该笔借款应当按陈进勇、陈秀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处理,陈进勇、陈秀娥应当共同偿还。陈进勇、陈秀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进勇、陈秀娥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温海棠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计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但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陈进勇、陈秀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鸣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精腾附:一、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