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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闫彦妙与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彦妙,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743号原告:闫彦妙,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甄涛,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原告闫彦妙与被告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闫彦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彦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闫彦妙负担。审判员  张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