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闫彦妙与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彦妙,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743号原告:闫彦妙,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甄涛,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原告闫彦妙与被告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闫彦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彦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闫彦妙负担。审判员 张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