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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4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奥柏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奥柏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4811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总裁。被告:江苏奥柏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848X1,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19号。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奥柏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奥柏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马晓蕊书 记 员 龙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