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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川、曾祥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川,曾祥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827号申请执行人:蒋川,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曾祥俊,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蒋川与曾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祥俊应当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蒋川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的利息9,000元;2、向蒋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2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638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798元。现查明,截至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53.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祥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949.7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福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