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0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包仕祥与裘褘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仕祥,裘褘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20573号原告:包仕祥,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兵,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褘雯,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汇臻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包仕祥和与被告裘褘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仕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裘褘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仕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0月8日从原告处借得款项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11月8日一次性归还,逾期不还,按借款的20%支付违约金。然借款到期后,原告却联系不到被告,被告也未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将上述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400元(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8个月)。审理中,被告裘褘雯来院称,其不认识原告,也没有收到原告给付的借款,其之前曾经参与过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出具过4-5张类似原告举证的借条给不同的人,但是每张借条上的具体金额其记不清楚,其也不知道将借条出具给谁,其认为本案原告主张的借款就是其输给案外人的某某。原告举证的借条上除原告的名字、还款日期及逾期不归还需赔偿的比例之外,其余内容均系其本人所写,名字也系其本人所签、手印也是其本人所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被告裘褘雯向原告包仕祥出具借条,载明:“裘褘雯于2016年10月8日从包仕祥处借到现金(大写)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整,定于2016年11月8日一次性归还,逾期不归还将按借款的20%赔偿”。被告在上述借条上签字并捺印。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本院对被告所做的谈话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得到保护。原告之举证可以反映其与被告达成借款合意,并完成约定借款之交付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被告辩称其没有收到本案借款及本案借款系赌债之意见,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而被告又无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之此项抗辩意见,本院难以采信。综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约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之请求,未超出合理范围,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裘褘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包仕祥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裘褘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仕祥违约金人民币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0元,由被告裘褘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永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6gt;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