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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昌能与姜灵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能,姜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李昌能,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姜灵芝,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1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姜灵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姜灵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青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