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辖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王印永、杜根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印永,杜根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辖终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印永,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根来,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上诉人王印永与被上诉人杜根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民初1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印永上诉称:杜根来与王印永买卖合同纠纷,王印永自杜根来处购买帐篷,由杜根来负责送货至王印永在遵化市所经营的商店。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王印永所在地,而王印永又系原审的被告,故此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遵化市。王印永收到原审法院传票后以为系与杜根来协商解决纠纷,未曾想到庭后才知道是正式开庭。庭审后王印永才知道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随即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以王印永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并准时参加庭审,却并未提出管辖异议为由,驳回了王印永的管辖异议申请。故此,王印永提起本次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中收到法院传票后提交答辩状并按照规定时间出庭应诉时,其并未提出管辖异议,应当视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在庭审后才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俊山审判员 张洪明审判员 薛月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