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锦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06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二庭。被执行人宋锦良,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刑二庭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苏0508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退赔款2200元、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应当追缴。对被害人的损失,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退赔或者赔偿。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福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