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6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314号原告:张某,女,199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鲁某,男,1993年6月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张某与被告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陶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仇志泉书 记 员 陆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