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6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欧迅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欧迅进出口有限公司,傅新喜,孙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0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576。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义乌市欧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青口东苑工业区稠廿公路边,组织机构代码:76391178-5。法定代表人傅新喜。被执行人傅新喜,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孙振波,男,1964年8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欧迅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傅新喜所有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光潮执行员 王志宏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