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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双彬、贾仁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彬,贾仁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470号申请人:张双彬,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贾仁洲,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张双彬与被申请人贾仁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双彬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仁洲所有的价值18500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以185000万元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双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贾仁洲名下位于黄骅市万锦星城B区2号楼2单元1101室楼房,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