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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柳成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鸿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欧志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柳成,广州鸿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欧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675号申请人:李柳成,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广州鸿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欧春文。被申请人:欧志学,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李柳成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鸿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欧志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鸿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欧志学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柳成提供车辆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柳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柳成名下客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鸿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欧志学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