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柳成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鸿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欧志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柳成,广州鸿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欧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675号申请人:李柳成,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广州鸿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欧春文。被申请人:欧志学,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李柳成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鸿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欧志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鸿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欧志学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柳成提供车辆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柳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柳成名下客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鸿宇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欧志学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