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9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谌静平与胡小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静平,胡小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789号原告:谌静平,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胡小刚,男,1991年9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原告谌静平与被告胡小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2017年10月11日,原告以“胡小刚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谌静平承担。审判员 王学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