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廖大裴,男,汉族,住什邡市。
被执行人:骆鑫,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执行人:赵峻一,女,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廖大裴与骆鑫、赵峻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2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颜 红
审 判 员 袁英杰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