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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汪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中,法院将被执行人朱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7000元,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1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