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汪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中,法院将被执行人朱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7000元,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1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