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584号原告叶某,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告张某,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叶某负担。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