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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执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丰海宝、赵锡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海宝,赵锡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3649号申请执行人:丰海宝。被执行人:赵锡会。申请执行人丰海宝与被执行人赵锡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丰海宝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8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成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 闵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