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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于成铅、邹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于成铅,邹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7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966130495F。负责人:丁晓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国顺,山东鑫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成铅,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邹淑华,女,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被告于成铅、邹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尔盛二O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