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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凡君与铜陵市众诚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君,铜陵市众诚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435号原告:孟凡君,男,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铜陵市众诚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新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49955976(1-1)。法定代表人:陈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凡君与被告铜陵市众诚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9月6日,原告孟凡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凡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凡君负担。审判员  蔡茂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