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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云南云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云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艳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370号原告:云南云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北路36号7幢。法定代表人:许祖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艳丽,女,回族,1973年8月10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原告云南云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云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马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施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