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7079-10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程某某、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程某某,杜某某,深圳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7079-10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洞口县,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平昌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深圳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程某某、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某某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332.51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67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程某某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332.51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67元;3、支付申请执行人杜某某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332.51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67元;4、三案执行费150元。以上合计5848.5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848.5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