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志强诉皮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强,皮胜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882号原告:袁志强,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皮胜凯,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强与被告皮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志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袁志强负担。审判员 : 文 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