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武子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子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70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子忠,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子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子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武子忠乘坐津E×××××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塘沽福州道与曲径路交口处时,利用司机张某下车问路之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2100余元。2.2017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武子忠乘坐津E×××××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塘沽广州道与福建北路交口处时,利用司机陈某下车问路之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华为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3.2017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武子忠乘坐津E×××××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市塘沽福州道小四川饭店门口时,利用司机段某下车问路之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VIVO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60元。4.2017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武子忠乘坐津E×××××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塘沽东江路与杭州道交口处时,利用司机于某下车问路之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5.2017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武子忠乘坐津E×××××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塘沽向阳北支路时,利用司机赵某下车问路之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华为手机一部。6.2017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武子忠乘坐津E×××××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塘沽漓江里小区门口时,利用司机黄某下车问路之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OPPO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7.2017年5月1日4时许,被告人武子忠乘坐津E×××××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塘沽和平里小区附近时,利用司机邱某下车问路之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华为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子忠目无国法,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武子忠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武子忠乘坐津E×××××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与曲径路交口处时,利用司机暨被害人张某下车问路之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2100余元。2.2017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武子忠乘坐津E×××××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与福建北路交口处时,利用司机暨被害人陈某下车问路之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华为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3.2017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武子忠乘坐津E×××××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小四川饭店门口时,利用司机暨被害人段某下车问路之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VIVO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60元。4.2017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武子忠乘坐津E×××××出租车行驶至天津滨海新区塘沽东江路与杭州道交口处时,利用司机暨被害人于某下车问路之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三星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5.2017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武子忠乘坐津E×××××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向阳北支路时,利用司机暨被害人赵某下车问路之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华为手机一部。6.2017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武子忠乘坐津E×××××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漓江里小区门口时,利用司机暨被害人黄某下车问路之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OPPO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7.2017年5月1日4时许,被告人武子忠乘坐津E×××××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里小区附近时,利用司机暨被害人邱某下车问路之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华为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武子忠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陈某、段某、于某、赵某、黄某、邱某陈述,证人高某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武子忠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纸条三张,发票,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子忠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子忠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武子忠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子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武子忠退赔被害人张鸣山人民币2100元、退赔被害人陈春旺人民币1600元、退赔被害人段东锁人民币1060元、退赔被害人于长华人民币350元、退赔被害人赵国军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人黄文华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邱泽人民币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