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兴县志纬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铜陵东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志纬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铜陵东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446号原告:长兴县志纬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新兴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51929697J。法定代表人:邹银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玉,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东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原电杆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7583615。法定代表人:陈秀彬。原告长兴县志纬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东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兴县志纬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向其支付相应的货款,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县志纬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长兴县志纬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