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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0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顾全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贾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全英,贾红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304号原告:顾全英,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侃,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红霞,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倩,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原告顾全英与被告贾红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人民陪审员  樊正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