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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威海鲲鹏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国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学明,董事长。原审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茂杰,总经理。原审被告:威海鲲鹏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国栋,董事长。原审被告:于国栋。上诉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2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任何合同,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案涉《预制构件承揽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载明签订地点:新世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该管辖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此,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