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民初4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4752号原告:赵某,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无业。被告:杨某,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无业。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2014年1月2日,被告杨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一枚,证明被告杨某向原告借款10000原的事实。被告杨某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被告杨某在原告在原告赵某处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杨某在原告赵某处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某在原告向其索要借款时,其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杨某待于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新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