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袁冬凤、胡慧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冬凤,胡慧如,万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袁冬凤,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胡慧如,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万星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胡慧如丈夫。申请执行人袁冬凤与被执行人胡慧如、万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赣082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胡慧如、万星平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袁冬凤借款220000元及利息。2017年4月10日袁冬凤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胡慧如、万星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且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晧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凌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