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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明洋没收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洋,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21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谢明洋,男,生于1982年10月12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现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明洋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判处没收谢明洋个人全部财产。现该案的财产刑已立案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本院依据生效判决,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院查明,广汉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扣押了涉案黑色奥迪A6轿车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涉案黑色奥迪A6轿车1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兵审判员  阳 霖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