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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蔺二斌申请执行丁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二斌,丁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557号申请执行人:蔺二斌,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丁永贵,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蔺二斌与被执行人丁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永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