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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丽宏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29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5年1月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小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本案立案后,承办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某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周某某到我院谈话并做还款计划,同意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其工资收入。2017年10月20日,我院工作人员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000元整,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未领取。此后,被执行人周某某拒接电话且未按时到院参加谈话。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亦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正中审判员  苏宝泉审判员  李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高远-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