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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廖曾明、伍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曾明,伍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曾明,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良,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6023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事由:双方签订的《蓝鸿酒店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关于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是无效约定,在此情况下,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成华区,应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裁定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蓝鸿酒店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武侯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该条款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管辖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玲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