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1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景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景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572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景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景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景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鲁0521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16×××56账户内的存款230000元。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16×××56账户内的存款23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建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