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8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雄茂轴承有限责任公司聂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张贞,聂力,重庆雄茂轴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869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757529028593671。负责人:唐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新,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珣,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贞,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聂力,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雄茂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1号B-9-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8236-7。法定代表人:张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张贞、被告聂力、被告重庆雄茂轴承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483元,减半收取计6242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罗 静人民陪审员 丁庆生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