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5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段道军、汪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道军,汪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段道军,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汪丽艳,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道军与被执行人汪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5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郑冬国的申请,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汪丽艳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汪丽艳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发起冻结。被执行人汪丽艳在本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汪丽艳名下无车辆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截止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汪丽艳尚欠申请执行人段道军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汪丽艳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新克审 判 员  陈斌斌代理审判员  章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