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鞠淑荣与王荣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淑荣,王荣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4631号原告:鞠淑荣,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江,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华悦新城南区,居民。原告鞠淑荣与被告王荣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荣江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威海市文化西路177号A716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威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威高国用2008第80-112号);2、荣成市盛泉小区3号楼2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荣房权证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荣国用2008第200800931号);3、荣成市三环南区22号楼503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荣房权证城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荣国用2010第201001552号);4、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B1-B8、18、19号楼(B2)7层夹层2-7A09房产(合同编号:销售(字)20133772922);5、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1299号银丰花园4号地下车库-101(不动产权证号:济南20170127237)归原告所有的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4日在荣成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约定包括诉争5处房产在内的多处房产归原告所有。现因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荣江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5月4日在荣成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包括诉争五处房产【1、威海市文化西路177号A716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威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威高国用2008第80-112号);2、荣成市盛泉小区3号楼2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荣房权证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荣国用2008第200800931号);3、荣成市三环南区22号楼503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荣房权证城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荣国用2010第201001552号);4、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B1-B8、18、19号楼(B2)7层夹层2-7A09房产(合同编号:销售(字)20133772922);5、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1299号银丰花园4号地下车库-101(不动产权证号:济南20170127237)】在内的多处房产归原告所有。现原告因被告不予协助办理诉争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特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诉争房产相关产权证明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已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及财产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准予双方离婚,并颁发离婚证。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于2017年5月4日离婚时约定:1、威海市文化西路177号A716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威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威高国用2008第80-112号);2、荣成市盛泉小区3号楼2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荣房权证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荣国用2008第200800931号);3、荣成市三环南区22号楼503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荣房权证城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荣国用2010第201001552号);4、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B1-B8、18、19号楼(B2)7层夹层2-7A09房产(合同编号:销售(字)20133772922);5、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1299号银丰花园4号地下车库-101(不动产权证号:济南20170127237)】归原告所有的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王荣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王荣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滕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