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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067号申请人:李群,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担保人:于广瑞,男,汉族,1992年1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大柳镇庞家寺村199号。在审理李群与仇晓明、杨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群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以担保人于广瑞自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以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于广瑞自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过户、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