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东方、翁德胜与祝焱军、张柳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方,翁德胜,祝焱军,张柳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10号之一原告:陈东方。原告:翁德胜。被告:祝焱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吉,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张柳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建、张炳芳,均系特别授权。原告陈东方、翁德胜与被告祝焱军、张柳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陈东方、翁德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方、翁德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方、翁德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东方、翁德胜负担(原告陈东方、翁德胜已交纳,被告祝焱军已于2017年10月10日支付给原告陈东方、翁德胜)。审 判 长 余 俊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罗莲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