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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东方、翁德胜与祝焱军、张柳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方,翁德胜,祝焱军,张柳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10号之一原告:陈东方。原告:翁德胜。被告:祝焱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吉,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张柳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建、张炳芳,均系特别授权。原告陈东方、翁德胜与被告祝焱军、张柳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陈东方、翁德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方、翁德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方、翁德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东方、翁德胜负担(原告陈东方、翁德胜已交纳,被告祝焱军已于2017年10月10日支付给原告陈东方、翁德胜)。审 判 长  余 俊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罗莲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