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行初0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京华城怡景苑业主委员会与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京华城怡景苑业主委员会,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003行初0165号原告扬州市京华城怡景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在扬州市京华城怡景苑。负责人王义荣,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首道,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耿良,局长。委托代理人洪利春,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扬州市京华城怡景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市京华城怡景苑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京华城怡景苑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京华城怡景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京华城怡景苑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孙 青人民陪审员 施一青人民陪审员 毕维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欣诣 来自: